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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飞机场噪声问题
发布日期:2011-7-21 10:05:31  来源:本站  编辑:admin

近日,北京市朝阳新城小区业主联名抗议首都机场飞机噪声扰民,要求机场更改航道解决噪声污染问题。一般来说,出于飞机起飞降落时的噪声对环境影响的考虑,机场在建设的时候都会选择城郊居民稀少的地区。对此,我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中特别规定:“机场场址报告书应当考虑环境及生态情况,尤其飞机噪声对机场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影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场周围被开发成为住宅小区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环境噪声污染定义规定的超标扰民两个条件,以前并不扰民的机场噪声因为居民区的迁入而形成了环境噪声污染,入住居民会因此而要求机场停止污染、赔偿损失。但是,如果这种污染损害是由于受害者自己主动迁入噪声区域而造成的,这种现象在法律上被称为进入妨扰”(ComingtotheNuisance)。如何解决进入妨扰现象下的责任承担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一、什么是进入妨扰

  进入妨扰是个英美侵权法上的概念,在我国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在美国侵权法中有这样的情况:被告在其土地上的活动或行为对邻地的原告构成妨害,被告往往会主张,原告是主动购买并搬移到这块已经或者正在存在着受到妨害影响的邻地的,这属于进入妨扰;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已经预知危险,所以被告不用承担责任。美国的判例通常不支持这种抗辩,至少在原告基于善意和不是基于诉讼目的购买土地的情况下不支持这种抗辩。美国法院认为,被告不享有在确定的时间内给他人的财产造成实际损害的权利,不得要求周围土地忍受他的妨害——至少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不能要求他人忍受妨害。一个土地购买者像任何其他人一样,有权合理使用和享受他所购买的土地。

  二、进入妨扰与环境标准

  从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来看,规定同时具备超标扰民两个条件,污染者才承担治理污染、缴纳排污费的义务。那么,在认定是否构成环境噪声污染时就面临是适用《机场周围噪声环境标准》还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噪声标准专家张国宁认为应针对噪声源的性质而定,受飞机噪声的影响,应该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按照此标准可能飞机起飞降落时的噪声并未超标,也就不存在环境污染一说。笔者认为,从控制污染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角度显然是不合理的。随着环境的变化,对周围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也随之变换,在此种情况下应适用要求更严格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三、本案中机场的责任

  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进入妨扰通常都规定由污染者承担责任,不因为污染源是先存在的就可以理所当然地排污,居民即使是后主动进入污染的区域也有权要求污染者停止污染、赔偿损失。以民法上之相邻关系说不应当对与其相毗邻的他人造成妨碍的规定,而不管这个相邻人是原有的还是后来的。只要对相毗邻的他人造成妨碍,就要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如果按照本案中居民和开发商认为的噪声污染是在入住后才产生的,即先有小区后有航道的事实,机场应当承担责任是无疑的,因为构成了侵权损害。即使航道是在住宅区建成之前就已经存在,新建住宅区及其居民是后主动进入有噪声污染的区域,他们亦有权合理使用和享受他的土地。居民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区域内生活,当然也就有不受他人噪声干扰的权利,当其受到噪声污染的时候是有权要求机场停止污染、赔偿损失的。不能因为污染源的先行存在就禁止在其周围建设其他的项目。

  四、机场噪声扰民的预防措施

  1.合理进行城市规划。进入妨扰可以说是城市化进程的结果。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一味追求经济建设而忽视了城市的总体规划,使得城市产业结构不合理,城市功能区划杂乱,加上城市的不断扩张,房地产的升温,直接导致了进入妨扰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机场本来离市区比较远,但城市不断地向四周扩展,住宅小区也延伸到附近,从而产生了噪声污染。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的时候,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政府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功能区划审查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禁止那些打乱功能区划乱建的建设项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第三条第十款就规定机场选址必须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协调。根据相关报道,在首都机场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中,朝阳新城小区所在的地区属于受到影响比较小的区域,换言之,这一区域是在机场影响范围之内的。那么这一区域是否允许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存在呢?如果允许,形成了进入妨扰;如果禁止,则说明在朝阳新城小区建设规划确立的时候,规划部门出现失职造成了污染的产生,居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公开环境信息,重视环境影响评价。由于目前房地产行业主要采用期房交易的形式,购房人在了解房产时主要依据平面图或者模型,无法对将来的居住环境有直观真实的感受。因而需要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公开住宅区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包括周围的污染源状况,环境本底值等数据。此外,规划部门也应当公开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至少3年的近景规划,以便人们了解其房产所在区域的总体环境质量及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的危险。这样,在人们充分享有环境知情权的情况下做出意志自由的选择,表明对所选地区环境的认同,可减少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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